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986號
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桃簡字第98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俊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986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14日下午5 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訴外人科正電子有限公司背書、票據號碼為AF0000000 號、付款人為安泰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票面金額新臺幣54萬9,150 元、發票日為民國95年7 月25日、受款人為科正電子有限公司之支票1 紙,詎遵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