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他調字第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他調字第43號
- 聲請人
- 向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展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聲請人提出兩造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第11條第4 款約定:「如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買賣合約書影本1 份附卷可憑,足見二造就本件買賣契約所涉爭訟,顯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意管轄法院。依首開說明,自以當事人之合意為先,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