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他調字第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他調字第43號

聲請人
向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展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聲請人提出兩造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第11條第4 款約定:「如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買賣合約書影本1 份附卷可憑,足見二造就本件買賣契約所涉爭訟,顯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意管轄法院。依首開說明,自以當事人之合意為先,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他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