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1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亮人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1,5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
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8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