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1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107號
- 原告
- 工青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大才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5,1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