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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10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107號

原告
工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大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5,1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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