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107號原 告 工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5,1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阮承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