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1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146號
- 原告
- 郁洋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家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 2,7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