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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27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270號

原告
揚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崇碩設計裝潢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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