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2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270號
- 原告
- 揚府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崇碩設計裝潢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