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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39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392號

原告
立來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6年度促字第3483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又本件雖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程序之事件,但因有同法第406條第1項之情事,爰不先經調解程序,而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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