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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呂綺珍

  • 當事人
    甲基化工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601號原   告 甲基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寶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上寶公司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肆拾捌萬陸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肆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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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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