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601號原 告 甲基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寶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上寶公司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肆拾捌萬陸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肆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阮承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