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勞簡字第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勞簡字第10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浩律師
- 被告
- 菲凡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2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120 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勞簡字第1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120 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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