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勞簡字第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勞簡字第15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立信律師
- 被告
- 德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廖永煌律師
-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加班費乙節,尚有「被告係屬何一行業別、應自何時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等事實未經調查,本院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