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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顧正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97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原告
丙○○
被告
典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7 月??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法庭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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