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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勞簡字第18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勞簡字第18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亨國事業有限公司(即馨泓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120 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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