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15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桃小字第1555號
- 原告
-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春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