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17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桃小字第1723號
- 原告
-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威廣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六之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分別於民國97年2 月21日及同年5月21日簽發之面額均為新臺幣(下同)6,300 元、票號各為AD0000000 號、AD0000000 號、付款銀行為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之支票二紙,詎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爰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票據債務,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支票、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堪信為真。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核屬有據,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本於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