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40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顧正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404號

原告
鋐陽櫥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鉦鴻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4 月29日上午?時31分,在本院民事第?法庭開庭,原告並應當庭提出系爭支票之「除權判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4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