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調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顧正德

  • 當事人
    乙○○甲○○豐麟企業社即林鳳娥即林采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調字第196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豐麟企業社即林鳳娥即林采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第20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豐麟企業社之主營業所係設在「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731 號2 樓」,而相對人甲○○之戶籍所在 地則係在「彰化縣埤頭鄉○○村○○路288 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各1 份附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彰化縣芳苑鄉○○村○○路與上林路二七九巷口,則依首揭說明,自應由侵權行為地,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劉致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調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