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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06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蘇昭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062號

上訴人
端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蘇昭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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