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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06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蘇昭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062號

上訴人
端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1062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12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1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蘇昭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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