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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186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186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告
丁○○
被告
庚○○○
被告
大進輪胎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丙○○
被告
乙○○
3樓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97年10月28日下午2 時21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開庭;另本件原告僅在請求判定其所有座落桃園縣大溪鎮○○段204 地號及同段259 地號之界址,對所有權並無爭執,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應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0,000 元,原告並應於上開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前,補繳裁判費33,670元,如逾期未繳納,將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再開辯論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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