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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24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244號

原告
甲○○
被告
人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院認本件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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