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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394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394號

原告
品臻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華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甲○○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0條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丙○○間之假扣押執行事件,原告主張被告丙○○對被告華茂營造有限公司、乙○○、甲○○有可請領之工程款債權存在,而遭被告華茂營造有限公司、乙○○、甲○○否認,原告乃起訴確認債權存在等語。經查,被告丙○○、乙○○之戶籍所在地雖在桃園縣,惟原告及被告華茂營造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被告甲○○之戶籍所在地皆在彰化縣,又系爭工程款之標的物亦在彰化縣,茲原告雖向本院起訴,但於本案言詞辯論期日前,原告及被告乙○○、甲○○均具狀聲請移轉管轄,基於訴訟法上當事人程序主體性及處分權主義精神,上開聲請應屬有理由,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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