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50號
- 原告
- 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甲○○」
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