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33號
- 原告
- 九豪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476,326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2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 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7,22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