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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3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33號

原告
九豪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476,326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2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 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7,22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尹 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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