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350號原 告 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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