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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37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373號

原告
昇洲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柒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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