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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419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419號

原告
佳晟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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