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顧正德
- 當事人冠立空調工程有限公司、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56號原 告 冠立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37,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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