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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顧正德

  • 原告
    乙○○
  • 被告
    甲○○即正中央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97號原   告 乙○○ 被   告 甲○○即正中央企業社 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地並返還即坐落於桃園縣春日路945 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核係以所有物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本件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呈報系爭房屋坐落之土地登記謄本、系爭房屋稅或建物課稅現值證明,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應計徵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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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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