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97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即正中央企業社
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地並返還即坐落於桃園縣春日路945 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核係以所有物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本件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呈報系爭房屋坐落之土地登記謄本、系爭房屋稅或建物課稅現值證明,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應計徵之裁判費,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