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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訴字第13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35號

原告
訊凱國際股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被告
特奕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聖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本法第7 條規定,其範圍為:…三、侵權爭議事件(一)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 條第3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即製造、販賣與其擁有之「中央處理器導熱管散熱器」專利所保護範圍相關之產品,業已侵害其專利權,致其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據此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並將用以侵害原告專利權之原料產品銷毀並不得再為上開侵權行為,是依原告之主張可認兩造間之爭議乃屬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依上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尹 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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