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92號
- 上訴人
- 福泉木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9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