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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92號

上訴人
福泉木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12月26日送達上訴人處所,此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參,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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