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勞簡字第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勞簡字第13號
- 原告
- 己○○
- 原告
- 戊○○
- 原告
- 癸○○
- 原告
- 丑○○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原告
- 子○○
- 原告
- 寅○○
- 原告
- 丁○○
- 原告
- 壬○○
- 原告
- 辛○○
- 原告
- 庚○○
- 被告
- 宥勝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由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97年5 月7 日依據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向本院對被告起訴,而於其起訴時被告之營業所在地乃係位於臺北縣板橋市,有起訴狀、本院收文戳章及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見於原告起訴時被告之營業所在地非在本院管轄範圍內,佐以本件原告均以臺北縣三重市為其勞務契約履行地,亦有臺北縣政府處理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記錄1 份可稽,是本院尚不因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而就本件得為管轄,附此敘明。綜上,本諸管轄恆定原則乃以起訴時為其適用基準,以及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