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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勞簡字第15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勞簡字第15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被告
德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永煌律師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加班費乙節,尚有「被告係屬何一行業別、應自何時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等事實未經調查,本院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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