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勞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勞簡字第15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被 告 德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3樓 訴訟代理人 廖永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加班費乙節,尚有「被告係屬何一行業別、應自何時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等事實未經調查,本院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