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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勞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黃立昌
  • 法定代理人
    乙○○、號3樓

  • 原告
    甲○○
  • 被告
    德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勞簡字第15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被   告 德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3樓 訴訟代理人 廖永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加班費乙節,尚有「被告係屬何一行業別、應自何時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等事實未經調查,本院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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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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