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典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典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7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7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9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