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1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桃小字第1555號原 告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春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楊文雄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