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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17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1781號

原告
穎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東玉興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 月12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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