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22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桃小字第2223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八達通旅行社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名廖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