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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545號

給付修理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顧正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545號

原告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彭賢沐
被告
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 月3 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當庭提出訴訟代理人乙○○之民事委任狀,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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