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5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545號
- 原告
-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彭賢沐
- 被告
- 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 月3 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當庭提出訴訟代理人乙○○之民事委任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