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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635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635號

原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協億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4 月23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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