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救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救字第2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陳祖德律師
- 相對人
- 品鑫科技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相對人兼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品鑫科技有限公司、甲○○、丙○○三人間於本院97年度桃勞調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之審查表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聲請人財產歸戶、勞保局電子資料所示,聲請人目前並無工作且無任何所得,名下僅有1600CC自小客車1 輛,而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上開損害賠償訴訟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