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5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524號
- 上訴人
- 集客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崇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1524號與被上訴人禾通企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並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