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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52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524號

上訴人
集客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1524號與被上訴人禾通企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並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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