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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5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546號

原告
昇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被告
開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院認本件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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