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546號原 告 昇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王唯鳳律師 魏釷沛律師 被 告 開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院認本件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