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陳威帆
- 法定代理人乙○○
- 上訴人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587號上 訴 人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1587號與被上訴人全夆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6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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