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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陳威帆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587號上 訴 人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1587號與被上訴人全夆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6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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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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