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20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206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有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而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裁定原告應於收受通知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90 元,該裁定並於民國97年1 月3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足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並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證,依前開說明,其訴之提起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2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