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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顧正德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冠立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264號 原   告 冠立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住桃園縣龜 被   告 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於扣除督促程序費用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7,125元,已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25日,以本院97年度桃補字第5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 月18日付與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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