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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32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324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法界香雲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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