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4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436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印達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月17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法庭開庭,原告應提出歷史交易明細(對帳單)及借據原本(另請以書狀將利息相關約定內容寫明,因影本無法辨識),並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係96年11月15日(因起訴意旨本息係繳交至當日)?何以利息係分兩段日期請求?又如聲明有誤,請具狀當庭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