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43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顧正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436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印達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月17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法庭開庭,原告應提出歷史交易明細(對帳單)及借據原本(另請以書狀將利息相關約定內容寫明,因影本無法辨識),並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係96年11月15日(因起訴意旨本息係繳交至當日)?何以利息係分兩段日期請求?又如聲明有誤,請具狀當庭更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4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