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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桃簡字第5 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尹良尹良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臺灣友力合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桃簡字第5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2日下午4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業據被告認諾,有認諾狀1 份在卷可證,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尹 良

  書記官 楊文雄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法 官 尹 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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