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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613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613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被告
麗豐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7年6 月3 日下午2 時19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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