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6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613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袁健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陽文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訓律師
- 被告
- 麗豐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許朝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7年6 月3 日下午2 時19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6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7年6 月3 日下午2 時19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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