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7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7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即星光企業社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774 號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8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3,2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